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76号
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寿妹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玲漫、张粤婷、张裕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不具备被告的股东资格;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张玲漫、张粤婷、张裕忠名下,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