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906号
陈荣、邝毅烊、黎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陆健周诉被告陈荣、邝毅烊、黎国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90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陈荣在未缴出资31.2万元范围内、被告二邝毅烊在未缴出资19.5万元范围内、被告三黎国文在未缴出资27.3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605民初15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佛山市全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陆健周所负债务的判决款项528490.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20日为21271.73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一陈荣对被告二邝毅烊在未缴出资19.5万元范围内、被告三黎国文在未缴出资27.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二邝毅烊对被告一陈荣在未缴出资31.2万元范围内、被告三黎国文在未缴出资27.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三黎国文对被告一陈荣在未缴出资31.2万元范围内、被告二邝毅烊在未缴出资19.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相关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