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魅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华、梁沛秋、薛晓斌、李金玲、许尚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1:28:3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711号    

朱俊华、薛晓斌、李金玲、许尚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魅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华、梁沛秋、薛晓斌、李金玲、许尚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7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许尚文向原告清偿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10日为人民币2403.02元);二、判令被告李金玲在认缴出资额98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薛晓斌在认缴出资额6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梁沛秋在认缴出资额5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朱俊华在认缴出资额1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请求贵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