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825号
南海市平东水管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社区江表下街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南海市平东水管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15215.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2115215.57元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4年1月3日起算,暂计至2024年7月12日为58379.95元,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