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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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886号原告陆寿妹诉被告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裕忠、梁韵瑩、陆丽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09:35: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裕忠、梁韵瑩:

    本院受理原告陆寿妹诉被告佛山市荷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裕忠、梁韵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陆丽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88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经变更,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不具备被告的股东资格;2.被告协助原告将占公司注册资本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梁韵瑩,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梁韵瑩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30分于本院第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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