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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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360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高佳五金塑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泽恒喷涂厂、戴足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传票、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11-19 19:33: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607    

戴足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高佳五金塑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泽恒喷涂厂、戴足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607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1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147元(以22180元为本金,自20235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欠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4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5169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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