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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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粘清哲诉被告佛山市恒红金属有限公司、李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19:25: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06号    

佛山市恒红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粘清哲诉被告佛山市恒红金属有限公司、李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60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530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495302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18日为5624.77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仇睿旻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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