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704号
佛山市海业发展集团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铃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开发总公司、佛山市海业发展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7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确认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乐城二路同乐广场D幢905号房屋及对应的单车房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二、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乐城二路同乐广场D幢905号房屋及对应的单车房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