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22号
彭国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彭国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保险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2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彭国微向原告支付赔款43000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对由被告彭国微承担的赔偿责任,优先予以赔付。3、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