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632号
谭仁政、胡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圳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令华、谭仁政、胡永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6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贺令华在未出资40万元、被告胡永华在未出资32万元、被告谭仁政在未出资28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互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22)粤060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博圳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