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472号
黄坤: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47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行垫付予案外人佛山市辉铝建材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1476元及利息(以147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保险赔偿金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7月4日)为44.97元),上述两项合计1520.97元:根据处分原则我方仅起诉被告黄坤,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赔付2000元,故放弃对其的起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梯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