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064号
佛山金溥昌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宗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金溥昌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06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526元,并向原告支付以货款45526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1日起至上述所欠全部货款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000元,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475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2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