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726号
覃梅晶、陈火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覃梅晶、陈火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72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款46866.8元,并以4686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㛑2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