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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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330号原告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姣庆、杨祥云、杨交林、第三人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6:56: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330号   

杨姣庆、杨祥云、杨交林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姣庆、杨祥云、杨交林、第三人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33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杨交林、杨祥云、杨姣庆为(2019)粤0605执28072号执行案共同被执行人;2、杨交林、杨祥云、杨姣庆对(2019)粤0605执28072号执行案中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其中杨交林350万元、杨祥云150万元、杨姣庆15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应承担责任金额共计267854.24元(其中货款本金为194289.98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3564.26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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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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