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92号
霍晴晴、佛山市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俊、韩冰与被告霍晴晴、孙广恒、余昌友、第三人佛山市广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19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不予追加两原告为(2023)粤0605执1996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2、追加被告孙广恒为(2023)粤0605执1996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追加被告霍晴晴为(2023)粤0605执1996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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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