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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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93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李龙、李文华、文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6:44: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938-1

文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李龙、李文华、文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938-1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李龙、李文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13537.91 元、利息 23365.82 元、罚息 216.68 元、复利 389.06 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6月 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LPR调整,则罚息利率相应调整;以上合计 1137509.47 元;二、原告对被告李龙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90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文秀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1225日上午10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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