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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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8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建伟、肖阿梅、佛山市科美勒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6:38: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858

张建伟、肖阿梅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建伟、肖阿梅、佛山市科美勒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858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建伟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4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487541.44元、利息5049.71元、罚息7230.10元、复利79.09元,从2024年4月8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1625%再上浮50%分别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合计499900.34元;二、被告张建伟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998元;三、被告原告对被告张建伟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粤(20***)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5】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肖阿梅、被告佛山市科美勒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1225日上午10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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