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200号
陈增智: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杨锋与被告佛山市晋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泰空科技有限公司、陈增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20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 粤0605执异49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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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