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781号
黎裕基: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鸿诉被告黎裕基、张凯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7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黎裕基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49800元及利息7200元;2、请求判决被告黎裕基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498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26日的利息为16073.54元);3、请求判决被告黎裕基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2500元;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评估鉴定费、公告费等)由被告黎裕基承担;5、请求判决被告张凯佳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