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747号
黎兆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74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1、支付代偿款本金76941.3元、利息1997.53元、罚息257.07元,共计79195.9元;
2、按日利率0.04%支付代偿款本息79195.9元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为5195.25元);
3、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79.96元;
4、支付律师费500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