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519号
李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汪斌诉被告李庆丰、周伟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51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一李庆丰、被告二周伟滔共同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2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19873.22元(以500000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为262833.33元;以500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为26040.97元;以500000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逾期利息为1636.11元;以500000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逾期利息为10997.22元;以500000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为6945.14元;以220000元为基数,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11420.44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