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901号
王一鸣:
本院受理原告李堂城诉被告王一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9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就(2021)粤0605民初202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佛山市鸣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总计15419.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