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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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祖新诉被告刘银、赵勇、任茂涛、刘明贤及第三人佛山市邦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5 17:06: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737号    

刘银、赵勇、任茂涛、刘明贤、佛山市邦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祖新诉被告刘银、赵勇、任茂涛、刘明贤及第三人佛山市邦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73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银、赵勇、任茂涛分别在未出资人民币15万元、15万元、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邦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3万元、利息差额31173.33元、利息38653.34元13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算,在2020年7月20日(含当日)前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在2020年7月21日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8日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46.44元(以尚未清偿的161173.33元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8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刘明贤对赵勇、任茂涛的未出资15万元、10万元(共计25万元)本息范围内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贵院判令赵勇、任茂涛分别对彼此在未出资15万元、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四、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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