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85号
鸿飞(佛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哲诉被告鸿飞(佛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鸿飞(佛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张存哲作为鸿飞(佛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登记事项,并判令公司实际经营者闫栋杰或其它主体予以配合变更事项。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