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49号
林海生、佛山市耐仕健身有限公司、李传辉、郭玉霞、刘波:
本院受理原告罗佩敏诉被告林海生、佛山市耐仕健身有限公司、李传辉、郭玉霞、祈昆明、刘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耐仕健身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预付但未使用的私教课程费用11480元并支付截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148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0日利息为119.36元);2、判令被告祈昆明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佛山市耐仕健身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李传辉、被告刘波、被告郭玉霞对上述费用分别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9万元、2.9万元、4.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林海生对上述费用在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额2.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欧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