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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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142号 原告范玲玲、程海琼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雄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斯海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3 19:16: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42号   

斯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范玲玲、程海琼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雄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斯海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14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2024)粤0605执3073号对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南台街道环城大道777号恒大御湖庄园一期15幢1单元13楼2号的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排除强制执行;二、确认登记在被告斯海燕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南台街道环城大道777号恒大御湖庄园一期15幢1单元13楼2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三、被告斯海燕将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南台街道环城大道777号恒大御湖庄园一期15幢1单元13楼2号的房屋变更不动产登记至原告名下;四、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14时30分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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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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