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103号
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海与被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住威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10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4)粤0605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三项追加原告为(2023)粤0605执19339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裁定,判决不追加原告作为(2023)粤0605执19339号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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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