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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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749号 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6:57: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749号    

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74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44000元;2.判决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3274.28元(以244000元为基数,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自2023年7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3.判决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决被告深圳市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决被告胡爱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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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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