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335号
熊林仔: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业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林仔、左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33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0249元及利息606.49元(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1.5倍LPR即年利率5.175%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共71天,截止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