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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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33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业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林仔、左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0:48: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335    

熊林仔: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业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林仔、左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335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0249元及利息606.49元(自2024316日起按1.5LPR即年利率5.175%暂计至2024524日共71天,截止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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