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017号
佛山市嘉莉诗丽致内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廷山诉被告佛山市嘉莉诗丽致内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01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9904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