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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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冠天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娣、蒲勇宾及第三人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8 16:59: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93号    

吴清娣、蒲勇宾、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冠天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娣、蒲勇宾及第三人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9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吴清娣、蒲勇宾分别在100万元、1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大家旺门窗有限公司在(2021)粤0605民初34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债务即货款113875.68元、利息(以113875.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0385.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113875.68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4906.33元)向原告佛山市冠天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一项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39167.47元,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二、请求判令被告吴清娣、蒲勇宾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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