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64号
佛山蓝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泽威诉被告佛山蓝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56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提供自成立之日即2018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已产生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二、判令被告提供自成立之日即2018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
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公司账户银行流水、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限不少于九十日。三、判令被告提供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高管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的配备及待遇标准和变动情况说明供原告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