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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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名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梅、王荣生、瞿宏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8 16:57: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771号    

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名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澳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小梅、王荣生、瞿宏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77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广东鑫仝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为本金,从2024年4月9日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付款到期次日起以年化利率7.8%计算应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仍未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即从2024年5月10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款项的千分之0.65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810394元);同时确保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口岸的名澳江悦汇轩的工程量确保施工进度至零上三层2、判决被告王小梅、王荣生、瞿宏政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收取的定金合计300万元不予退回4、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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