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容毅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容毅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75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容毅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6***00810)欠款本金117548.72元和暂计至2023年12月6日的利息22557.24元、分期手续费1594.2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0.28元,被告负担3083.7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