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62号
詹兴贤、广东信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伟源诉被告詹兴贤、广东信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5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詹兴贤的股权代持委托关系;2.判令被告广东信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持有的55%股权变更至被告詹兴贤名下,被告詹兴贤予以协助;3.判令被告广东信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广东信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