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11号
陆爱霞、梁彬: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川合五金制品厂诉被告陆爱霞、梁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9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2022)粤0605民初912号案的票据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7日的利息为17395.55元);二、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2022)粤0605民初912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775.33元;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2022)粤0605民初912号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7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1056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