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748号
唐颖、朱群秀、成小琴、黎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越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颖、朱群秀、成小琴、黎秀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74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向返还原告财务账簿资料(包括原告自2010年4月12日成立以来的全部财务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记账凭证、账目、报表、内部审批单据)、全套电子帐套、各类经济合同及劳动合同资料等资料;二、请求判令被告朱群秀、唐颖、成小琴、黎秀娟完整提供原告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公司收支交易账户的银行流水【包括但不限于:①户名:朱群秀,账号:20130180010208296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南海桂信支行;②户名:成小琴,账号:622208201300118455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③户名;成小琴,账号:80010000712012346(旧账号:0306011010110659),开户银行:南海农商银行;④户名;成小琴,账号:80010000713500228(旧账号:0315011010079303),开户银行:南海农商银行】供原告查阅及复制;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