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170号
蓬江区福豪抛光厂、赵桥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芹诉被告蓬江区福豪抛光厂、赵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17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57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789.99元;(以2257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8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为3789.99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日10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