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328号
曹秩川、邱礼雄: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帝源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秩川、曹哲辉、邱礼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32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曹哲辉向原告退还尚欠定金56322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曹哲辉向原告支付退定金的逾期利息暂计88123.75元(以718223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3月9日,为4368.37元;以708223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4月17日,为4540.39元;以698223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6月8日,为5968.37元;以688223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10月23日,为15499.16元;以663223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为13954.94元;以563223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暂计为43792.5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邱礼雄赔偿原告损失2328082.5元。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81500元,保全担保费用2449元。五、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相关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