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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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328号原告佛山市帝源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秩川、曹哲辉、邱礼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10-14 10:42: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328    

曹秩川、邱礼雄: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帝源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秩川、曹哲辉、邱礼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328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曹哲辉向原告退还尚欠定金56322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曹哲辉向原告支付退定金的逾期利息暂计88123.75元(以718223元为本金,自2022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39日,为4368.37元;以708223元为本金,自20223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417日,为4540.39元;以698223元为本金,自20224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68日,为5968.37元;以688223元为本金,自20226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21023日,为15499.16元;以663223元为本金,自202210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3228日,为13954.94元;以563223元为本金,自2023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615日,暂计为43792.5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曹秩川、邱礼雄赔偿原告损失2328082.5元。四、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81500元,保全担保费用2449元。五、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相关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229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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