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35-2号
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陶燕青、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35-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陶燕青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113549.67元;2.判令被告陶燕青支付拖欠利息13051.82元、本金罚息3406.75元、利息复利1506.5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3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3.判令被告陶燕青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如被告陶燕青、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E***16X,发动机号为A**23,车架号为LFV3B****9802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陶燕青、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继续清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陶燕青、佛山市南海区银峻达钢材经营部承担。诉讼标的总金额:133514.80元(截至2024年03月08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