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46-2号
卢祐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与被告卢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4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卢祐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8993.74元、利息0元、罚息0元、复利0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22年12月20日参照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3%)加10个基点(1基点=0.01%)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则罚息利率相应上调)。2.判令被告卢祐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977.25元、利息2170.61元、罚息77.27元、复利0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3.判令原告对被告卢祐忠提供抵押的位于禅城区XXX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佛押证字第2012110XXXX号]在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