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58-2号
广州永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刘茜、杨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广州永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刘茜、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58-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永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刘茜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7445.06元、罚息56033.33元、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629.76元,以逾期期间的罚息为基数的复利1569.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8日(含),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即4..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以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期间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违约使用期间,罚息利率固定不变】。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刘茜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刘茜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不动产【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XXXX4477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杨建明对被告刘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