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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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之一原告卢广诉被告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传票

区人民法院2024-10-08 11:05: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之一    

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广诉被告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058的变更诉讼请求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订货合同;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9880元;3.请求二被告返还预付款200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6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0月1日为670.75元);4.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1269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zdqz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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