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之一
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广诉被告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的变更诉讼请求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订货合同;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9880元;3.请求二被告返还预付款200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6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0月1日为670.75元);4.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