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159号
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勤耀:
本院受理原告黄英杰与被告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勤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159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2024)粤0605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2、被告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须加速缴纳认购股权并确保全部认缴份额出资马上到位;3、被告黄勤耀对租赁合同纠纷五案【(2021)粤0605执16911号、(2021)粤0605执16906号、(2021)粤0605执16910号、16908号及相应恢复执行案件(2023)粤0605执恢2300、2303、2345、2346号】执行裁定案件担责,黄勤耀对该租赁合同纠纷伍案民事判决书所界定的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含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黄勤耀自(2021)粤0605民初3995号、5833、6566、62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年7月19日起拾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原强制执行申请人)黄英杰清偿蓄意多收取的装修费贰拾伍万元及支付以该贰拾伍万元人民币为本金,计起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现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金与所有滋生利息两项累357951.82元;5、作为企业发起人及原股东、被告企业实际操控人、被告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被告黄勤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佛山麒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6、被告黄勤耀承担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相应杂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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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