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826号
邓钜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与被告佛山市恒迪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邓钜文、黎泳棉、马庶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826号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恒迪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编号:2020年沥长字第085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2020年版)项下的计算至2024年4月20日止的借款本金1550万元、利息831101.89元、复利30943.61元,暂合计:16362045.5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加55个基点再上浮50%计收,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夏工业大道东19号恒锦新天地公馆商场【他项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09913号】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恒迪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南海松夏工业园市场的租金收入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恒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桂路段(盐步公安分局斜对面)南海盐步联安恒地市场的租金收入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邓钜文、黎泳棉、马庶仪对被告佛山市恒迪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娟、人民陪审员曾丽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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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