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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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宛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梅劲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30 17:22: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185号    

佛山市宛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梅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18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们支付58900元及按一年期LPR上浮50%支付该款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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