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688号
吴伟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你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68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们:偿还5288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