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538号
广东地产公司佛山海业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玉莲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公司、广东地产公司佛山海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3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堤路同乐花园同庆楼3C号房屋(即原告与海业公司签订的同乐花园房屋买卖合同书项下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所有。2、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堤路同乐花园同庆楼3C号房屋(即原告与海业公司签订的同乐花园房屋买实合同书项下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