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502号
高善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钊诉被告高亚丽、高善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50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善东、高亚丽向原告王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10000元及违约金60680元(计算方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以剩余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1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从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善东、高亚丽向原告王钊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