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伏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海华、曹刚及三人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30 17:18: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100号    

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光伏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海华、曹刚及三人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10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段海华、被告曹刚对(2016)粤0306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江西鑫鸿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鸿光太阳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152219.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